簡介
表揚及公開嘉許實踐關懷精神的機構。
參加辦法 合資格之機構為政府部門、法定機構、商會、專業組織、國際性服務社團、慈善基金會及非牟利醫院。凡本年度首次參加或曾獲頒「同心展關懷」標誌少於五年(包括2008/09年度在內)的機構,在「商界展關懷」計劃六項準則中至少實踐兩項。
凡已獲頒「同心展關懷」標誌五年或以上(包括2008/09年度在內,無論連續與否)的機構,在「商界展關懷」計劃六項準則中至少實踐三項。